國家級水稻玉米品種審定綠色通道試驗指南(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2013年第4號)(以下簡稱《審定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申請國家級雜交水稻、雜交玉米品種審定,按規定自行開展品種區域試驗、生產試驗適用本指南。
第三條 品種審定綠色通道試驗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注冊資本1億元、達到《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2011年第3號)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的種子企業(以下簡稱申請者),可以自行開展自有品種區域試驗、生產試驗;已通過省級審定的品種,具備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同一生態類型區10個以上生產試驗點連續兩年試驗數據的,申請國家級審定時可以免予進行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
第四條 區域試驗、生產試驗承擔單位應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相應的試驗用地、儀器設備、技術人員。
第五條 品種試驗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3年以上品種試驗相關工作經歷,并定期接受相關技術培訓。
第二章 方案確認
第六條 申請者參照現行國家級水稻、玉米品種試驗實施方案編制品種審定綠色通道試驗實施方案,包括試驗目的、試驗品種(含對照品種)及育種者、試驗設計、試驗組別與試驗點生態布局、承擔單位與試驗具體負責人、栽培管理、觀察記載、抗性鑒定、品質分析、轉基因檢測、DNA指紋檢測、DUS測試、試驗總結等內容。申請者可根據農業生產需要調整試驗方案,并向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說明調整理由。
國家級水稻、玉米品種試驗實施方案和調查記載表,從全國農技推廣網品種管理子網站下載。
第七條 申請者應當在每年12月15日前將品種審定綠色通道試驗實施方案(含電子版)報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進行方案初審,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相關專家對試驗實施方案進行審核確認,并在翌年1月15日前作出確認通過或不通過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者。
對于確認通過的,申請者按照試驗實施方案開展品種試驗工作。
對于確認不通過的,申請者可以在接到通知后15日內陳述意見或者對試驗實施方案予以修正,逾期未陳述意見或者修正的,視為自行放棄。
第三章 品種試驗
第八條 自行開展品種區域試驗、生產試驗的,區域試驗應當不少于兩個生產周期,每組區域試驗品種數量不少于5個(含對照品種,下同)、不多于15個;區域試驗完成后,再安排不少于一個生產周期的生產試驗,每組生產試驗品種數量不多于5個。
抗逆性鑒定由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指定的測試機構承擔,品質檢測、DNA指紋檢測、轉基因檢測由有資質檢測機構承擔。
試驗組別、試驗點生態布局與數量要求參照國家級水稻、玉米品種試驗實施方案,需要調整的由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決定。
第九條 自行開展雜交水稻品種試驗組別、試驗點生態布局與數量要求:
華南早秈組(廣東、廣西、海南、福建);
長江中下游早秈早中熟組(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
長江中下游早秈遲熟組(浙江、福建、江西、湖南、廣西);
長江上游中秈遲熟組(重慶、四川、貴州、云南、陜西);
長江中下游中秈遲熟組(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
長江中下游晚秈早熟組(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
長江中下游晚秈中遲熟組(浙江、福建、江西、湖南、廣西);
黃淮粳稻組(江蘇、安徽、山東、河南);
早中粳中熟組(內蒙古、遼寧、吉林、寧夏、新疆);
早中粳早熟組(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寧夏);
每個生產周期區域試驗點數量不少于20個,且分布在不少于4個省級,不同的縣級行政區域內;生產試驗點數量應當不少于區域試驗點數量,且分布于不同的縣級行政區域內。
第十條 自行開展雜交玉米品種試驗組別、試驗點生態布局與數量要求:
極早熟春玉米組(河北、吉林、黑龍江、內蒙古、寧夏);
東北早熟春玉米組(吉林、黑龍江、內蒙古);
東北中熟春玉米組(遼寧、吉林、黑龍江、內蒙古);
西北春玉米組(內蒙古、陜西、甘肅、寧夏、新疆);
每個生產周期區域試驗點數量不少于20個,且分布在不少于3個省級,不同的縣級行政區域內;生產試驗點數量應當不少于區域試驗點數量,且分布于不同的縣級行政區域內。
東華北春玉米組(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
黃淮海夏玉米組(北京、天津、山西、河北、江蘇、安徽、山東、河南、陜西);
西南春玉米組(湖北、湖南、廣西、重慶、四川、貴州、云南、陜西);
每個生產周期區域試驗點數量不少于40個,且分布在不少于7個省級,不同的縣級行政區域內;生產試驗點數量應當不少于區域試驗點數量,且分布于不同的縣級行政區域內。
第十一條 已通過省級審定的品種,申請者在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同一生態類型區自行開展品種生產試驗,生產試驗應當不少于兩個生產周期,每個生產周期每個相鄰省份生產試驗點不少于5個、生產試驗點總量不少于10個,且分布于不同的縣級行政區域內。
第十二條 區域試驗、生產試驗對照品種應當與同時期、同生態類型區國家級品種試驗相一致。
第十三條 DUS測試按相應作物測試指南要求,與品種試驗同步進行。
DUS測試由農業部植物新品種測試中心承擔。品種標準樣品從DUS測試種子中留存,交農業部指定機構保存。
第十四條 自行開展品種區域試驗、生產試驗的,應當接受《審定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品種試驗考察。
第四章 提交審定
第十五條 申請者對于完成區域試驗、生產試驗和DUS測試程序的自有品種,應當在60日內將各試驗點數據、匯總結果、總結報告提交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
已通過省級審定的品種,具備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同一生態類型區10個以上生產試驗點連續兩年試驗數據的,申請者應當將省級審定證書、審定公告復印件、育種者自行開展的生產試驗總結報告、相鄰省抗逆性鑒定報告、DUS測試報告提交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
在提交審定的同時,申請者還應當提供相關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第十六條 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按《審定辦法》規定,開展品種審定工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申請者對其提供的品種試驗結果、相關材料真實性負責,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自行開展品種試驗資格,已審定品種予以退出,并依法追究申請者及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申請者應當對品種的適應性、抗逆性負責。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生產損失;
(二)因超出種子標簽或說明提示的風險范圍和適宜種植區域造成的損失。
第十九條 審定通過的品種,因品種重大缺陷給生產造成損失的,予以退出。
第二十條 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及工作人員,對在審定過程中獲知的申請者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對外提供申請品種審定的種子或者謀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一條 品種審定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自有品種是指種子企業獨立選育、合作選育并具有知識產權的品種。
第二十三條 進入品種審定綠色通道自行試驗的品種,不再受理參加國家統一組織開展的品種試驗申請。
第二十四條 本指南自2014年5月26日起施行。
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
201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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